上海市嘉定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改善本区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土地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二、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配合国家和本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形成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建立潜在污染场地优先管控名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5年开展1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农委、区经委、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区绿容局、各街镇等)
(二)建设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水土联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本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以耕地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网格化监测;以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交通干道两侧和优先管控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联动监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规土、农业、水务等行业监测网作用,统一监测布点、取样、分析测试等技术规范,形成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整合工作。2019年底前,实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街镇、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全覆盖。(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经委、区绿容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各街镇等)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环保、规土、农业、工业和水务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本区土壤、地下水、水文地质、污染源等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规范数据采集流程,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建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潜在污染场地、重点监管企业等数据库。加强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跨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委、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水务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区卫计委、区绿容局、各街镇等)
三、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一)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促进工业企业集聚发展,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持续推进“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优先调整工业园区周边、市政设施周边、河道两侧、交通干道两侧农用地用于生态林地建设。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畜禽养殖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绿容局、各街镇等)
(二)严控工业污染排放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并公布全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从2018年起,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国资委、各街镇等)
2.强化工业企业源头管控。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防止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各类工业企业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排查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发现存在污染的,及时采取污染源消除、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各街镇等)
3.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从2017年起,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局、区经委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土储中心、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各街镇等)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以铬、汞、镉、铅、砷等为重点,开展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调查,建立涉重企业全口径环境信息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8%。(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各街镇等)
5.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继续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统计调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排放,实施POPs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各街镇等)
(三)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废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加快完善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项目建设。全面整治固废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规范工业固废源头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活动,积极推进工业固废源头分类与环卫、环保等处理处置设施的无缝对接。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责任单位:区绿容局、区环保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经委、区发改委、区水务局、各街镇等)
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构建包括源头申报、中途转运、卸点处置、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严禁建筑垃圾违规倾倒,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置,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责任单位:区绿容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以最严格的环境标准,大力推进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布局,调整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和技术水平落后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废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鼓励企业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安全利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卫计委、各街镇等)
(四)加强农业生产监管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优化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茬口布局,通过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农作物配方肥料和缓释肥料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优化肥料结构,降低化肥使用比例。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大力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病虫害防治次数和化学农药数量。推进实施档案农业工程,建立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档案,防止将重金属等污染物带入土壤。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推广种养结合等生产模式,积极开展生态种植模式的应用示范,稳步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到2019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贯彻实施本区养殖业布局规划,削减养殖总量,优化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按照要求完成规划不保留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严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3.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体系,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4.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水产养殖清塘操作规程,减小清塘过程中底泥随尾水排放的污染,实现池塘养殖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五)减少生活污染
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持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场。按照整体转型要求和连片整治的原则,滚动实施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菜场果蔬垃圾、市政污泥、河道底泥及相关制品等直接作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和园林绿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与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区绿容局、区农委、区综治办、区经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应急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级分类处置措施,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或消除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制定和完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公安嘉定分局、区安监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办、各街镇等)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本区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此基础上,按照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本区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本区农用地分类清单,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农委、区规土局、区绿容局、各街镇等)
(二)加强耕地分类管理
1.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结合本区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现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责任部门:区规土局、区农委、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减施农药化肥、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保护措施;优先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198”建设用地减量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责任部门:区农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各街镇等)
2.推进落实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土壤环境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区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结合“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基本农田保护、郊野公园建设、应急取水口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治理,实现安全利用。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结合本区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优先调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制定退耕还林或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潜在受污染耕地,落实有关治理措施。(责任部门:区农委、区规土局、区绿容局、区环保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等)
(三)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林农药施用结构及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以发展林下经济种养模式的林地园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加强林地园地分类管理。对林地园地实施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对安全利用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并结合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管理措施。对潜在污染林地园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不适合人群活动的,采取封闭、隔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试点开展生态治理修复。(责任部门:区绿容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各街镇等)
(四)加强后备农用地资源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区土壤环境管理,建立地块档案实施跟踪管理,优先用于生态林地建设。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纳入后备农用地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等其他农用地复垦土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责任部门:区规土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绿容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五、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强化建设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完善相关技术体系,实施本区建设用地动态流转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在工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送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经委、区建管委(交通委)、各街镇等)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新建项目需要建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各街镇等)
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严格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半置换”。(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各街镇等)
(三)强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
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本区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区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经委、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安监局、各街镇等)
(四)控制受污染场地规划用途
结合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区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城区规划、控详规划等应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建立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环保局、各街镇等)
(五)落实监管责任
区规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在土地储备环节,区土储中心要通过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加强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过程管理工作。区环保局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经委在新建项目准入、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潜在污染场地排查与风险管控等环节加强监管,配合区环保局做好工业用地的监管和治理修复。区建管委(交通委)要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建管委(交通委)、各街镇等)
六、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一)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镇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建管委(交通委)、区经委、各街镇等)
(二)有序开展治理修复
1.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结合本区发展布局调整和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修复。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责任单位: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环保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经委、区农委、各街镇等)
2.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应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上实现区域内消纳。治理修复工程实行环境监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委托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区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土储中心、区建管委(交通委)、区规土局、区经委、区农委、各街镇等)
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实施治理修复场地的长效跟踪评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从业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的抽查检查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土储中心、区经委、区农委、区建管委(交通委)、各街镇等)
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一)规范引导土壤治理修复行业市场
规范土壤治理修复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依据技术力量、人员配置、项目业绩等因素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黑名单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优化和集成社会资源配置,提升行业创新力和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操作流程,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氛围,促进产业规范发展。提升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公开透明度,通过信息公开和过程监管的方式促进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农委、区建管委(交通)、区科委、区绿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等)
(二)培育壮大土壤治理修复产业链
放开服务性监测(检测)市场,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活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土壤监测(检测)活动。加快完善覆盖环境调查、测试分析、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与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和专业优势明显的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农委、区建管委(交通)、区科委、区绿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等)
八、强化执法监督
(一)参与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
根据市级相关部门部署,参与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委、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绿容局、各街镇等)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行业企业以及储油库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市政设施,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氯代烃、苯系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各街镇等)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升现场监测采样与实验分析能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和重点区域的监控能力和监察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公安嘉定分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区安监局、区绿容局、区财政局、各街镇等)
九、创新环境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工作原则,区政府对全区土壤污染防工作负总责,各街镇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各街镇等)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区、镇两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完善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政策。合理使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等工作。统筹区、镇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统筹用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完善本区生态补偿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各街镇等)
3.完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有机肥生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各街镇等)
(二)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定期适时公布本区土壤环境状况。继续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区经委、各街镇等)
2.引导全社会参与。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市民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区经委、各街镇等)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经委、区绿容局、各街镇等)
(三)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区经委、区科委、各街镇等)
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街镇和区政府相关部门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农委、各街镇等)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分工要求,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将进展情况汇报区环保局汇总。区环保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绿容局、各街镇等)
(三)落实企业责任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定期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国资委、各街镇等)
(四)严格评估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查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查的重点内容。2017年底前,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街镇和各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街镇和各相关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各街镇等)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街镇和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街镇及相关委办局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监察局、各街镇等)
附件:1.上海市嘉定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重点
任务清单
2.上海市嘉定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7-2020年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1
上海市嘉定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7年重点任务清单
类别 | 分类 | 序号 | 2017年重点任务 | 牵头部门 |
一、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 开展土壤 环境质量 调查 | 1 | 按照全市土壤详查工作方案,配合开展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准备工作 | 区环保局 |
2 | 按照全市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方案,开展辖区内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建立辖区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和优控名录 | 区环保局 | ||
提升土壤 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 3 | 按照本市要求,启动辖区潜在污染场地、重点监管企业等数据库建设工作 | 区环保局 | |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 强化空间 布局管控 | 4 | 按有关要求,落实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 区经委 |
5 | 有序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完成2017年减量化目标 | 区规土局 | ||
严控工业污染排放 | 6 | 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区环保局、区经委 | |
7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搬迁拆除企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局、区经委备案的制度,并加强监管 | 区环保局、区经委 | ||
8 | 完成2016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核算工作 | 区环保局 | ||
9 | 2017年推进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 区经委、区环保局 | ||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10 | 开展辖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情况排查 | 区绿容局、区环保局 | |
11 |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 区绿容局、区建管委 | ||
12 |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或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等进行无害化处置 | 区绿容局、区环保局 | ||
13 | 加快完善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 |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 ||
加强农业 生产监管 | 14 | 按照市农委要求,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 区农委 | |
15 | 继续调减夏熟麦子种植面积,优化水稻品种结构,增加水稻早熟品种种植 | 区农委 | ||
16 |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进一步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 | 区农委 | ||
17 | 推进蔬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点建设 | 区农委 | ||
18 | 9月底前完成中小河道范围内规划不保留畜禽养殖场的退养工作 | 区农委 | ||
19 | 完成中小河道周边规划保留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的完善和提升工作 | 区农委 | ||
减少生活 污染 | 20 | 按照国家和本市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 | 区绿容局 | |
21 | 完成2017年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区综治办 | ||
加强应急 管理 | 22 |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应急机制,制定辖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 区环保局 | |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 质量类别 | 23 | 配合开展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 区农委 |
24 | 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落实本市对农村宅基地和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等其他农用地复垦土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 区农委 | ||
加强后备农用地资源土壤环境管理 | 25 | 落实“198”区域减量化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暂行规定,并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 区规土局 | |
四、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 建立建设 用地调查 评估制度 | 26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 区环保局 |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 27 | 按年度计划,淘汰排放铅、汞、镉、铬、砷、镍等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和氯代烃等有机污染物的落后产能,对新增产能实行“减半置换” | 区经委 | |
强化潜在 污染场地 风险管控 | 28 | 根据本市管理要求,启动实施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跟踪评估工作 | 区环保局 | |
29 | 对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 区环保局 | ||
控制受污染场地规划 用途 | 30 | 在城乡各级、各类规划中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落实本市关于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区规土局 | |
五、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有序开展 治理与修复 | 31 | 建立辖区修复治理项目库,梳理申报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污染规划项目 | 区环保局 |
32 | 按时间节点推进本年度中央资金支持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 区环保局 | ||
33 | 启动复垦农用地土壤治理修复试点工程 | 区规土局 | ||
34 | 建立并动态更新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级项目管理数据库 | 区环保局 | ||
强化监管 执法 | 35 | 结合辖区特点,对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污染物和重点区域开展土壤专项环境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区环保局 | |
强化政府 主导作用 | 36 | 落实有机肥生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回收处理等企业激励政策 | 区农委 | |
开展宣传 教育 | 37 | 制定本年度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 区环保局 | |
六、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 明确政府 主体责任 | 38 | 制定并公布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区环保局 |
加强部门 协调联动 | 39 | 建立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区环保局 | |
落实企业 责任 | 40 | 区政府督促重点行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 区环保局 | |
严格评估 考核 | 41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区政府自行考核评估并上报各镇、各部门2017年行动计划实际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 区委组织部、 区环保局 |
附件2
上海市嘉定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重点任务清单
类别 | 分类 | 序号 | 2017-2020年重点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一、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 开展土壤环境 质量调查 | 1 | 按照全市土壤详查工作方案,配合开展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详查 | 2018年底 | 区环保局 |
2 | 按照全市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方案,开展辖区内潜在污染场地排查 | 2017年底 | 区环保局 | ||
建设土壤地下水 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 3 | 按照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配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开展辖区内的监测工作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提升土壤环境 信息化管理水平 | 4 | 建立区级潜在污染场地、重点监管企业等数据库,并与市级数据库信息对接 | 2018年底 | 区环保局 | |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 强化空间 布局管控 | 5 | 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 2020年底 | 区经委 |
6 | 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完成减量化目标 | 2020年底前 | 区规土局 | ||
严控工业 污染排放 | 7 | 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2017年底 | 区环保局、区经委 | |
8 | 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 2018年起,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9 | 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督促搬迁拆除企业事先将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局、区经委备案,并严格按照规定安全处置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区经委 | ||
10 | 督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 2018年起,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11 | 以铬、汞、镉、铅、砷、镍等为重点,开展辖区内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调查,建立涉重企业全口径环境信息清单 | 2018年底 | 区环保局、区经委 | ||
12 | 严格控制涉重新项目审批,确保本辖区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8% | 2020年底 | 区环保局 | ||
13 | 推进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 2020年底 | 区经委、区环保局 | ||
加强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 | 14 | 按照本市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有序推进实施 | 2018年底 | 区环保局、区绿容局 | |
15 | 按照本市要求,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 2020年底 | 区绿容局、区建管委 | ||
16 |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或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等进行无害化处置 | 持续实施 | 区绿容局 | ||
17 | 加快完善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区发改委 | ||
加强农业 生产监管 | 18 | 调整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 | 2020年底 | 区农委 | |
19 | 按照本市要求,建立和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回收利用网络 | 2018年底 | 区农委 | ||
20 | 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开展辖区内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 | 持续实施 | 区农委 | ||
21 | 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完成中小河道范围内规划不保留畜禽养殖场的退养工作 | 2017年9月底 | 区农委 | ||
22 | 完成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综合利用)设施 | 2018年底 | 区农委 | ||
23 | 完成辖区内所有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 | 2020年底 | 区农委 | ||
减少生活污染 | 24 | 2017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 | 2020年底 | 区绿容局 | |
25 | 完成2017年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2017年底 | 区综治办 | ||
加强应急管理 | 26 |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应急机制 | 2018年底 | 区环保局 | |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 划定农用地土壤 环境质量类别 | 27 | 配合开展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 持续实施 | 区农委 |
28 | 配合开展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 2019年底 | 区绿容局 | ||
29 | 落实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 2019年底 | 区农委 | ||
30 | 落实受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 2020年底 | 区农委 | ||
31 | 落实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方案 | 2019年底 | 区农委 | ||
32 | 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等其他农用地复垦土地的土壤环境管理。 | 持续实施 | 区农委 | ||
加强林地园地 土壤环境管理 | 33 | 根据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结果,落实属地责任实施分类管理 | 2018年起,持续实施 | 区绿容局 | |
加强后备农用地 资源土壤环境管理 | 34 | 按照本市要求,开展“198”减量化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建立辖区内地块档案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 区规土局 | |
四、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 建立建设用地 调查评估制度 | 35 | 落实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制度 | 2017年底 | 区规土局、区环保局 |
防范建设用地 新增污染 | 36 | 淘汰排放铅、汞、镉、铬、砷、镍等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和氯代烃等有机污染物的落后产能,对新增产能实行“减半置换”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 区经委 | |
强化潜在污染 场地风险管控 | 37 | 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落实潜在污染场地分级管控制度。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38 | 对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区规土局 | ||
控制受污染场地 规划用途 | 39 | 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辖区内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和待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五、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有序开展 治理与修复 | 40 | 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辖区土壤修复治理项目库 | 2017年底 | 区环保局 |
41 | 按时完成中央资金支持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 2020年底 |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 ||
42 | 按照本市要求,开展复垦农用地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试点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 区规土局 | ||
43 | 建立并动态更新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级项目管理数据库 | 持续推进 | 区环保局 | ||
强化监管执法 | 44 | 结合辖区特点,对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污染物和重点区域开展土壤专项环境执法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 45 | 研究和完善区级资金投入和补贴配套政策 | 2020年底 |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 |
开展宣传教育 | 46 | 制定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六、强化 目标责任考核 |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 47 | 制定并公布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2017年底 | 区环保局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48 | 建立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2017年底 | 区环保局 | |
落实企业责任 | 49 | 按国家及本市要求,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并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 |
严格评估考核 | 50 | 按照国家和本市考核要求,上报辖区年度土壤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 持续实施 | 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