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海智俊集装箱有限公司(沪0114环听告〔2023〕43号)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海智俊集装箱有限公司
沪0114环听告〔2023〕43号
上海智俊集装箱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号为沪0114环听告〔2023〕4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联系电话:021-3917866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也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