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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国仪 沪0114环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

张国仪(身份证号码:3428261964XXXX2613):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号为沪0114环罚〔202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联系电话:021-39178667),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