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国仪 沪0114环责改〔2021〕70号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国仪
沪0114环责改〔2021〕70号
张国仪(身份证号码:3428261964XXXX2613):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号为沪0114环责改〔2021〕70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联系电话:021-39178667),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此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