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国仪 沪0114环听告〔2021〕40号
张国仪(身份证号码:3428261964XXXX2613):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号为沪0114环听告〔2021〕4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联系电话:021-39178667),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