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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6 浏览次数: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6月9日前予以书面反馈。

联系人:夏天,联系电话:69989944

电子邮箱:pmsection@126.com

附件: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特此通知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5日

 

 

 

 

 

 

 

 

 

附件: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第三方

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区生态环境“放管服”举措,规范行政许可第三方服务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 1179-2019),现将本区环保行政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为本区企业提供环评、排污许可登记、环保自主验收技术服务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

二、管理措施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约谈:

1、未与企业充分沟通,导致环评报告、排污许可登记申报、自主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有明显错误的;

2、编制环评报告、排污许可登记、自主验收报告过程中,未开展现场踏勘的;

3、环评报告、排污许可登记、自主验收报告等材料退回补充、更正材料3次及以上的;

4、报告修改时间总计超过3周的(不含监测、专家论证等时间);

5、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评中,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6、未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环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开展判别的;

7、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单位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本区编制项目过程中出现同样问题的;

8、提供排污许可登记或自主验收技术服务过程中,未指导企业有效设置污染物排放采样口,或排放口未进行规范化标识的;

9、排污许可登记、自主验收技术服务过程中,未指导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的;

10、排污许可登记、自主验收技术服务中,未指导企业有效填报执行报告,包括信息公开未落实、执行报告不规范等情形的;

11、自主验收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协助企业对验收不合格情况开展检查,验收报告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予以公开通报:

1、同一年度约谈2次及以上的;

2、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约谈的;

3、未有效落实环评导则、国家及本市环评文件编制要求,或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数据不实,内容存在较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4、排污许可登记、自主验收技术服务过程中,未指导企业有效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收集处置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等不满足运行规程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标的;

5、技术指导有误,导致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等级分类有误;

6、提供排污许可登记或自主验收技术服务时,未指导企业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完成一类污染物采样口设置的;

7、提供排污许可登记或自主验收技术服务时,未指导企业落实减排和冬防管理要求相应任务的;

8、自主验收阶段未对企业明显违法行为进行识别、落实整改的,造成通过自主验收后,企业被环境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9、发现第三方服务机构收费异常高出同类型建设项目,或向企业索取额外不正当费用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措施:

1、公开通报2次的,或者公开通报后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的;

2.故意提高环评等级的;

3、违反环评导则、国家及本市环评文件编制要求,或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出现重大错误的;

4、故意提高排污许可登记等级的;

5、由于第三方服务机构过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6、强制要求企业签订服务内容以外项目的;

7、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

三、具体实施

区生态环境局许可服务科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上述行为的,采取对应管理措施。

(一)行政约谈

行政许可服务科对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约谈,做好约谈笔录。

(二)公开通报

1、区生态环境局正式发文,进行问题通报;

2、通过但不仅限于区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公开通报。

(三)负面清单管理措施

1、通过包括但不仅限于嘉定区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公开通报;

2、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建议各类企事业单位慎重选择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业务;

3、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建议街镇慎重选择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业务;

4、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告;

5、向本市其他区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

6、涉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