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30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效日期: | 2018年01月31日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嘉定区“十三五”期间 批项目、核总量工作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污染源头监管,确保完成“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满足本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需求,现将“十三五”期间“批项目、核总量”工作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总量指标来源及使用规则
(一)获取途径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各街镇或企业(集团)内通过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等途径获取,具体有:
1、“十三五”期间,经核定减排量的减排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用于街镇或企业(集团)内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指标平衡。
2、现有企业在“十三五”期间经核定的减排量,原则上可用于本企业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指标平衡。
3、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应以相同生产装置为核算单元,对执行倍量削减政策的主要污染物按照2倍进行指标替代,通过“以新带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来获取总量指标。
4、在街镇没有总量指标余量时,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指标可从拟关停或拟开展工程治理的现有企业和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原则上不迟于2020年。
5、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二)核算方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采取减排措施后的年排放量与基准年排放量的差值,具体核算方案按照“十三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求确定。
(三)实施区域统筹
经环保部门核定的减排量,部分可用于各街镇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的指标平衡,部分由区环保局统一收回,用于建立区级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库。
对关系到全区发展战略,必须在本区建设、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较大、列为本市重大项目的建设项目,所在街镇难以平衡其全部总量指标的,可在区级指标库中平衡。
二、总量指标审核程序
建设单位在向区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前,应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工作。
1、街镇审核。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证明》,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街镇提出新增指标申请,并提交新增污染物指标的测算方案和替代方案(或包含相关内容的环评文件),街镇对其进行审核,同意其申请的,盖章确认。
2、区环保局审核。建设单位将街镇盖章确认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新增污染物指标的测算方案和替代方案(或包含相关内容的环评文件)以及环评文件预审材料提交至区环保局受理窗口,区环保局组织相关科室对其进行审核,同意其申请的,盖章确认。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