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6301000-2016-045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效日期: | 2016年07月07日 | 文 号: | 嘉环局〔2016〕6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局〔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近期,各地发生多起危险废物倾倒事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教训十分深刻。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危险废物偷排、非法倾倒、非法处置案件的发生,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范性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的重要性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危险废物能否按照规定合法规范处置,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发展和相关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环保干部要充分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切实做到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杜绝危险废物处置出现来源不清、去向不明的局面,坚决避免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二、落实责任,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企事业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因此,应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一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禁超范围、超总量处置危险废物,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安全和污染达标排放;
二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即日起,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自查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涉及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