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6307000-2023-023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效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文 号: | 嘉环〔2023〕2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2023〕23号关于印发《嘉定区汽车行业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定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助推汽车循环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嘉定区汽车行业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2023023关于印发《嘉定区汽车行业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嘉定区汽车行业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嘉定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嘉府发〔2022〕23号),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助推汽车循环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3〕70号),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区汽车制造企业和汽车零部件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运至区内其他企业(市管企业除外)作为替代原料利用的,均适用本方案。其他产废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豁免内容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附件1)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区内一家单位(以下统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统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料利用,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第1项至31项归为非定向利用类型,第32项归为“点对点”定向利用类型。
三、豁免条件
(一)合规性要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应为嘉定区合法设立,并符合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
(二)利用要求。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三)产能和污染防治要求。利用单位应位于产业园区或长期规划保留集中工业区块内;应确保豁免利用量与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相应被替代原料使用量;应确保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且污染物排放因子及排放量不超过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规定。
(四)分类豁免要求。对于非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对照落实《豁免清单》已明确的利用要求。利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并开展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主体。以利用单位为申请主体,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材料(市管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下同),申请备案。《豁免清单》中第32项“点对点”定向利用和市管单位的第1项至31项非定向利用,利用单位应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材料要求。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利用单位应提交相应材料:
(1)首次申请的,利用单位应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2)变更的,单位法人名称变化、增加或减少豁免利用的产废单位等情形,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和变更事项相关说明材料,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变更备案。
(3)期满延续的,自利用单位备案之日起,首次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延续备案,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
(4)重新申请的,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不能按照利用方案利用等重大变化影响豁免利用的,需提交相关材料,向区生态环境局重新申请备案。
(5)终止(取消)的,豁免利用期间,当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取消,相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终止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且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自愿终止豁免利用活动的,须在终止前30日内,共同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终止。豁免利用活动终止(取消)后,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三)审核要求。对市管单位以外的非定向利用,利用单位应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在备案审核时,将开展技术审查,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审查过程时,发现利用单位需依法办理环评的,还应办理环评手续。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利用单位还需对利用活动进行分析,提交已备案的利用方案、利用活动分析说明等材料,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管理要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按照利用方案规范利用危险废物,每季度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要将汽车零部件企业危险废物豁免利用作为本辖区“无废城市”建设重点工作,加强统筹和协调指导,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
(二)适时总结推广。各街镇要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区域分布,总结推广豁免利用管理,有针对性地引导一批汽车行业企业通过非定向利用或“点对点”定向利用方式解决危废出路,减轻企业负担。
(三)强化宣传服务。各街镇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服务力度,提高豁免利用政策知晓率。特别是立足嘉定汽车产业特点,加强含油金属屑利用环节豁免危废管理的政策宣传,服务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豁免利用。
五、其他
1、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已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的,可按原要求执行。
2、本方案有效期2年,期间若上级部门有更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联系人:陆廷仪、周玲 联系电话:39178636
附件:1.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
2.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编制指南
3.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