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C6307000-2021-19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生效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文 号: 嘉环〔2021〕19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2021〕19号

对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1-09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次数: 【字体:

韩敏、齐秋生、王勤业、周芳珍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居家护理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区垃圾分类处置设置医疗废弃物专用回收盒,防止医疗废弃物被乱扔的建议

1、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为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四大类。

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如采血针头、血糖试纸等属于家用医疗废弃物,按现有政策,此类废物建议投放到医院,社区医院或者设有医废回收的药店;无法进行上述投放时,可以投放到干垃圾。

二、关于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不与生活垃圾混和处置的建议

(一)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6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3、《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3条: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5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根据现有法律政策,医疗废物指医疗机构产生的具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由医疗机构负责收集和转运处置,区卫健委和生态环境局分别对其疾病防治和环境管理进行监管。居民居家产生的此类废物不属于医疗废物范畴,也无明确的责任单位和法律规范。

(二)我区的主要做法

目前,嘉定区卫健委已试点多项便民措施以在现有政策下缓解此类矛盾,如已纳入我区慢病管理系统的居民(已办理家庭医生签约或建立家庭病床),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居家医疗废物(如糖尿病人的一次性针头、注射器等),家庭医生上门访视时会协助将签约病人产生的垃圾带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同时瑞金医院北部院区也联手马陆镇政府、马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起家用医疗垃圾分类倡议,并启动家庭医疗垃圾回收计划,有使用需求的居民可在瑞金医院北部院区、马陆镇区域内就近所有的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点领取医疗废弃物利器盒,待盒满时可带回医疗机构中接受统一回收,并领取新盒。但要彻底解决家用医疗废弃物收运问题,还需等待政策突破。

三、关于尽快出台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区无立法权。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绿容局将积极向市有关部门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明确居民产生医疗废物的收运责任单位和规范要求,并第一时间落实相关法规。

四、关于加强处理医疗垃圾的宣传教育,提高认知水平,防治乱扔乱倒

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绿容局将继续通过在小区、医疗机构等区域通过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加强医疗垃圾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将针头等家用医疗用品投放到医院,社区医院或设有医废回收的药店;无法进行上述投放时,可以投放到干垃圾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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