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C6307000-2021-016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生效日期: 2021年04月14日 文 号: 嘉环〔2021〕1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2021〕16号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嘉定区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等规定要求,结合区生态环境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核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的程序。具体包括:

(一)行政许可: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需要听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期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二) 行政处罚:

1、拟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的。

(三)行政强制:

1、非立即实施的行政代履行决定;

2、非当场做出决定的查封、扣押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

(四)司法移送:

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环境犯罪标准需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的。

(五)其他: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机关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清单管理,目录清单对外公布。

第三条(职责分工)执法监督科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部门,负责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对局相关部门拟以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启动审核)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审核;撤回、撤销行政许可须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还应提交补偿或赔偿方案。

承办部门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审核部门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提交领导审批。

  第五条(审核材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承办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调查(审查)报告;

(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相关事实、证据等案卷材料;

(三)依法开展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重大执法决定调查(审查)报告应当载明认定的基本事实、收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包括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况、有关建议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核部门退回承办部门补充。

第六条(审核内容)审核部门主要就拟作出决定的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审核时限)审核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审核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补充材料、专家咨询、征询意见等期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第八条(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存在问题或修改建议的审核意见,退回承办部门:

1. 主体不合法,或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2. 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准确的;

5. 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再次审核)经法制审核认为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问题或需修改调整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核建议作出调整,并再次送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条(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法制审核部门可以经主要领导批准提请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存入执法案卷。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执法决定报批)承办部门收到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领导依法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嘉定区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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