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6307000-2021-001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01月29日 | 文 号: | 嘉环〔2021〕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2021〕1号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水〔2020〕220号)要求,2021年上半年,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沪水务〔2019〕1383号)相关要求,摸清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确保纳管废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二、工作范围
本次评估(复核)对象是全区所有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合法生产,有生产废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及分工
(一)名单初定阶段(1月31日前)
确定初步企业清单并发送至各街镇。清单包括以下几类企业:(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1、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达标评估、2019年环统清单中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工业企业;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工业项目中许可水污染物总量的工业企业;
3、纳入2020年违法违规整治,整治方式为完善类或整改类的工业企业;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查处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分类阶段(2月5日前)
按以下要求对企业进行分类,形成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论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环保办)
第1类企业:现状已关停搬迁,或无工业废水排放(包括工业废水回用)的工业企业;
第2类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2020年1月1日以后因涉水部分改变而变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
第3类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前核发国发版排污许可证,或开展过达标评估的工业企业;
第4类企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包括备案管理或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也未开展过达标评估或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处罚的工业企业。
其中属第1类企业的,不纳入此次工作范围;属2、3、4类企业的,应根据不同类型分类开展企业排放达标能力评估(复核)。
(三)达标评估阶段(3月31日前)
属第2类企业的:无需评估,街镇环保办应汇总企业信息并填入汇总表;
属第3类企业的:街镇环保办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达标评估结果、企业变化情况、信访情况等对企业工业废水达标排放能力进行复核:
(1)若企业工业废水排放情况无变化或向污染物减少方向变化(涉水生产设施和工艺、水处理设施和工艺、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水污染物种类均无变化或有所减少)的,企业提交一份2020年1月1日以后的监测报告备查,街镇环保办将企业信息填入汇总表;
(2)若企业工业废水排放情况有变化的,对变化部分重新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与要求参考下段内容所述。
属第4类企业的:企业应按达标能力自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要求开展废水排放达标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排放情况等,并提供一份2020年10月15日以后的监测报告作为佐证。自评表、监测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街镇环保办。(责任部门:工业企业)
(四)街镇审核阶段(4月30日前)
属于第3(2)、4类的企业提交自评表后,街镇环保办应对企业自评内容和结果进行审核,并填写汇总表,与评估材料(包括佐证材料)一并报区生态环境局。对个别情况复杂,街镇无法出具审核意见的企业,应于4月1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区生态环境局,申请由区局组织审核。(责任部门:街镇环保办)
(五)抽查上报阶段(5月30日前)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组织力量对企业自评和街镇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形成全区评估结论报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附件:1.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论汇总表
2.达标能力自评表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
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论汇总表
序号 | 工业企业名称 | 是否属于工业集聚区 | 工业集聚区名称 |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名称 | 是否已核发排污许可证 | 是否已开展过全面达标评估 | 是否已核发排水许可证 | 是否复核 | 评估结论 |
1 | □通过 □污水不能稳定达标 □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其他() | ||||||||
2 | □通过 □污水不能稳定达标 □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其他() | ||||||||
注:经过复核或评估,纳管企业污水能稳定达标排放,且不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情况的,评估结论视作通过;存在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
放或者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或者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评估结论中说明详细情况。
附件2
达标能力自评表(模板)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邮政编码(1) | ||
行业类别 | 是否投产(2) | □是 □否 | |
投产日期(3) | 年 月 日 |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4) | º ′ ″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5) | 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环保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6) | □是 □否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 | |
…… | …… | ||
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7) | □是 □否 | “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文号 | |
…… | …… | ||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8) | □是 □否 | 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 |
…… | …… | …… | …… |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
(6)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7)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8)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表2 主要涉水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序号 |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 主要工艺名称(1) | 生产设施名称(2) | 生产设施编号 | 设施参数(3) | 产品名称(4) | 生产能力(5) | 计量单位(6) | 设计年生产时间(h)(7) | 其他 | ||
参数名称 | 设计值 | 计量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表3 主要涉水原辅材料信息表
序号 | 种类(1) | 名称(2) | 年最大使用量 | 计量单位(3) | 硫元素占比 | 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4) | 其他 |
原料及辅料 | |||||||
原料 | |||||||
…… | …… | …… | …… | …… | …… | …… | |
辅料 | |||||||
…… | …… | …… | …… | …… | …… | …… |
注:(1)指材料种类,选填“原料”或“辅料”。
(2)指原料、辅料名称。
(3)指万t/a、万m3/a等。
(4)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如氟元素(0.1%)。
图1 涉水生产工艺流程图
(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图2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注明水、气排口位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位置)
表4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序号 | 废水类别(1) | 污染物种类(2) | 排放规律 | 厂内污染治理设施 | 排放口编号(5) |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6) | 排放口 类型 | |||||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4) |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 是否为可行技术 | 设施是否完善 | 是否规范运行 | |||||||
□连续排放 □间歇排放
| □是 □否 如否,应提出整改要求 | □是 □否 如否,应提出整改要求 | □是 □否 如否,应提出整改要求 | □是 □否 | □末端 排放口 □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产生废水的工艺、工序,或废水类型的名称。
(2)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
(3)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4)排放口编号可按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进行填写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编制。
(5)指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表5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序号 | 排放口编号 (1) | 污染物种类 (2) | 排放口 类型 (3)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4) | 实际监测情况(4)(5) | 废水是否稳定达标排放(6) | ||||
名称及 编号 | 浓度限值 (mg/m3) | 监测次数 (次) | 浓度均值 (mg/m3) | 浓度最大值(mg/m3) | 超标次数 () | |||||
…… | …… | …… | …… |
注:(1)编号和“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一致;
(2)污染物种类根据“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汇总;
(3)排放口类型和“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一致;
(4)指对应排放口须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浓度限值。
(5)提供具有CMA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6)根据前期评估情况,判断废水是否能稳定达标,填“是”或“否”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