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6307000-2020-083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8月24日 | 文 号: | 嘉环发〔2020〕8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发〔2020〕83号关于开展嘉定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凉山州西昌市森林火灾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根据《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沪环辐〔2020〕144号)的要求,本区定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组织开展嘉定区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排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重点内容
1. 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重点排查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其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核实其有效性。
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重点排查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
3.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结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已开展的系统数据核查工作,重点核实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4. 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是否申领、是否过期,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之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
5.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
二、排查具体要求及进度安排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2020年8月启动,2022年12月31日结束。每年依次开展单位自查、现场核查和工作总结。
(一)单位自查
1. 区管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自查
区管核技术利用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细化的自查方案,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许可证条件,并结合以往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填写附件1,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应急准备和响应薄弱环节,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告中应含附件1)。
附件2中区管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自查报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送区辐射站;附件3、附件4中区管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自查报告,结合年度评估报告的工作要求,分别于2021年、2022年1月31日前报送区执法大队。
(二)现场核查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报告后,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排查重点内容和《上海市电离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开展现场核查。
核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核查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针对风险较小的单位的核查可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所有核查均形成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将检查表格或检查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现场核查可结合核与辐射安全日常检查、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行政许可前现场检查等工作开展。
附件:1. 辐射安全隐患自查表
2. 2020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隐患现场核查单位名单
3. 2021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隐患现场核查单位名单
4. 2022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隐患现场核查单位名单
5.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格式与内容)
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 晓 39178619
郁俊帅 39178635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