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C6307000-2020-041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生效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 号: 嘉环发〔2020〕4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发〔2020〕41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嘉定区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嘉环发2020〕41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嘉定区污染源

废水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

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各街镇环保办:

切实落实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不断强化全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管,现印发《进一步强化嘉定区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水质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工作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强化嘉定区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水质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工作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日

进一步强化嘉定区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

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的监管,规范数据管理应用,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的管理闭环,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对象

嘉定区范围内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和自动监测数据。

三、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工作。

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科作为牵头科室,统筹推进落实各项措施;

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废水一类污染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执法大队负责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阶段的数据审核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街镇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的属地管理,开展日常巡查,督促企业主动整改,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

涉及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相应的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或水质自动采样器。

(二)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拆除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处置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区环境监测站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72小时内更换备机并向区环境监测站报告。

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区环境监测站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四)关于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

1、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在每日12:00前完成前一自然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初审工作,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书面报告情况和原因,提交证明材料。排污单位或委托运维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初审结果,将视作初审无意见。

2、区环境监测站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范,每日下班前完成前一自然日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对排污单位提出的异常情况和原因进行确认,将自动监测超标数据移送执法大队。

(五)关于超标自动留样管理

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实施自动留样。根据本区上年度一类水污染物监测数据情况,合理设置自动监测超标留样限值(简称“留样限值”)。留样限值实施动态调整。对于自动监测数据超过留样限值的,自动进行系统留样。区环境监测站对留样及时开展实验室分析,出具监测报告。

(六)关于日常监督检查

执法大队把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纳入现场检查内容。重点检查:

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规范化情况;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5、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

(七)关于重点监管情形

自动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但低于留样限值的,对于每月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上述情形的排污单位,执法大队和环境监测站要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在下个月度加强对重点时段的企业监管,至少加密监督监测一次。

(八)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

排污单位委托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运营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或拒绝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的,依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定区深化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应用工作方案》(嘉环发〔2019〕37)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嘉定区污染源废水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