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6307000-2019-87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效日期: | 2019年08月01日 | 文 号: | 嘉环发〔2019〕8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发〔2019〕87号关于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 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嘉环发〔2019〕87号
关于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
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局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区环境监察支队、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区环境监测站:
为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沪环执法〔2019〕175 号)要求,我局将在全区组织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全区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 ODS,特别是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行为,确保 ODS 履约成果。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8月20日。
三、工作内容
(一)严打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生产
充分利用“12369”信访举报、网络信息等多种渠道,全面摸排非法生产 ODS,特别是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检查发现的非法使用企业,追溯非法 ODS 来源,发现一起,深挖一起,严厉打击一起。
(二)严查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使用
在市提供的初步名单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结果,认真梳理 ODS 使用企业清单,重点对组合聚醚生产企业和聚氨酯(PU)泡沫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1.对组合聚醚生产企业和 PU 泡沫生产企业要按照组合料来源,逐批次开展取样检测。检查过程中所取样品,统一交到环境认证公司,对初测检出存在违规物质的样品,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检。
2.检查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要求申领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3. 检查相关企业是否落实《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公告 2018 年 第 49 号)要求,在冰箱冷柜、冷藏集装箱、电热水器等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HCFC-141b 的行为。
4. 检查涉 ODS 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包括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及发票、财务报表、生产操作记录、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仓库台账及出入库单据等,是否完整保留 3 年以上。
5. 检查其他 ODS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建设等行为。
四、责任分工
(一)局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排查疑似涉ODS企业名单,做好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总体协调与推进。
(二)日常监管名单内的涉ODS企业,由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负责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名单以外的疑似涉ODS企业,由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和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检查。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取样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录像和照片。对经采购发票、仓库台账、记账凭证等资料已证明非法生产、使用、销售CFC-11的,即依法启动查封扣押。同时,开展溯源调查,摸清含CFC-11组合聚醚来源或CFC-11采购来源。由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填写检查情况表(附表1)。
(三)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采样与送样。对相关企业取样后即送至环境认证公司,并填报检测情况表(附件2)。
五、相关要求
(一)突出检查重点
做到“两个突出”,即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以组合聚醚生产企业、PU 泡沫生产为重点行业,以涉 CFC-11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为重点问题,全面加强涉 ODS 监管执法工作。
(二)依法从严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对非法生产 ODS 的企业,要依法高限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非法销售、使用 ODS 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行依法处罚。
(三)加强信息报送
由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确定一名本次执法行动工作的联络员,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辐射与固废监督管理站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梳理与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至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分别将检查情况表、检测情况表,报送至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