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C6307000-2019-92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效日期: | 2019年09月06日 | 文 号: | 嘉环发〔2019〕9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环发〔2019〕92号关于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嘉环发〔2019〕92号
关于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站(点)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街镇环保部门,局大气辐射科,区环境监察支队、区环境监测站: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19〕197号)要求,现对本区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名单排查
(一)时间
2019年9月6日-9月19日。
(二)工作内容
加强与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和街镇的沟通协调,全面排查企业私设的自备加油站(点)。特别将物流、公交、搬场、混凝土搅拌站和渣土运输等重点运输单位及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使用单位作为重点排查对象。(牵头单位:局大气辐射科,责任单位:各街镇环保部门)
二、执法检查
(一)时间
2019年9月6日-9月30日。
(一) 检查对象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日常检查和前期专项排查,已掌握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与经本次排查发现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
(二)检查内容
1.合法性检查。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进行合法性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手续是否完备,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油品质量是否达标等。(责任单位:区环境监察支队)
2.台账检查。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油品采购、使用、销售等台账记录(包括:购销发票、采购证明、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检查。(责任单位:区环境监察支队)
3.油品质量检测。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测,抽测比例不少于30%。(责任单位:区环境监测站)
(三)监管和执法要求
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或《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企业自备自用燃料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质量标准的,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19〕197号)要求移送相关部门。
三、信息报送
请各街镇于每周四(9月12日、9月19日)下班前通过政务网专送件将《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名单》(附件1)反馈至局大气辐射科。
请区环境监测站及时将油品质量监测情况反馈至区环境监察支队。请区环境监察支队于每周五(9月6日、13日、20日、27日)17点前将本周执法情况(附件2、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和局执法总队,并抄送至局大气辐射科。
联系方式:赵雯 39178618、周晓 39178619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