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080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关键词:

沪0114环罚〔2025〕40号上海林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杨洪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5〕40号
案件名称:上海林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杨洪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杨洪龙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36012319XXXXXX1919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洪龙
主要违法事实:上海林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杨洪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伍佰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