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23日 主题分类: 环境应急
关键词:

上海市嘉定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2)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②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境外核事故和带高度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②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外区、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这些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核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  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3)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4)  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5)  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较大等级的核与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较大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成立现场监测与评估、事故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核与辐射事故,接受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处置。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局。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2)区公安分局。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

(3)区消防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4)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搞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并根据需要,提供现场防护指导。

(5)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造成损失和后果的调查处理。

(6)区民防办。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处置,并提出专业处置建议。

(7)区委宣传部和区府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

(8)驻嘉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协助维持社会治安。

(9)事发地街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10)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施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请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由核物理、核工程、辐射防护、放射化学、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从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建立多点环境γ辐射连续测量系统和放射性气溶胶自动采样系统,形成全天候、全覆盖的电离辐射监测网。区环保局要搞好核与辐射事故监测。

3.1.2环保、公安、质量技监、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3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3.1.4建立并加强与毗邻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

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区环保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等其他方式进行。

3.1.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镇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预警预警或劝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10” 、“12369”、“59994711”电话向区环保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镇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发生重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

4.1.3区环保局要与本区、毗邻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区环保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环保局或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事发地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范围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4.3.1  Ⅰ级、Ⅱ级响应

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迅速组织应急力量抵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疏散撤离现场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积极配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技术指导等

毗邻市、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做好支援事发地区县的应急准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在本辖区内发生。

4.2.3  Ⅲ级和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和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区政府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到达现场,组织控制事态发展,搞好事故信息收集,疏散、安置相关人员,依法确定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搞好相关应急保障,并迅速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与专家到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等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

4.3.3响应等级调整

核与辐射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4.4.1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环保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重点是大气放射性、水体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环境γ辐射水平和来自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4.4.2外省市核电站发生事故并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食物和饮用水辐射监测与控制的应急准备。根据监测结果,参照国际上的操作干预水平推荐值,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等措施。

4.5人员防护

4.5.1由于核与辐射事故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电离辐射照射,区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所受的外照和内照射剂量,并搞好剂量监测。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政府要按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结束

4.6.1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政府决定和公布。

4.6.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经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区环保局要配合市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请市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审批、管理相关区域去污计划和去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5.3信息发布

5.3.1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正确、客观、全面。

5.3.2区委宣传部和区府办要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和区府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区电信公司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强化以环保、公安、消防、事故救援、医疗、民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核与辐射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交通运输保障

6.3.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2交通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驻嘉部队、预备役部队予以配合;事发地街镇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6物资保障

6.6.1发改委、经委、各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2发展改革委、经委等要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常态管理的经费,由区环保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环保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2培训

区环保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侦检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区环保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7.4奖惩

7.4.1对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3) 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性丢失、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资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以外泄露、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4) 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5) 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造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6) Ⅰ类放射源。指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7) 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8) Ⅲ类放射源。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9) 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性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10)     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失。

(11)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要迅速采取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2)     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要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3)     场区应急。事故放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要迅速采取许多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4)     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要迅速采取许多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5)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联合演练。

(16)     应急计划区。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已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前者针对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产生的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后者则针对摄入被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射。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 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想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统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要做好事故发生时的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8.2.2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办审核。

8.2.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