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23日 主题分类: 环境应急
关键词:

上海市嘉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总则

编制目的

按照区委、区府和市环保局的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为责任主体,各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完善和强化嘉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维护城市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嘉定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靠科学,分级管理,处置有力,资源整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生产、仓储、运输过程中及毗邻地区造成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一是水污染事故,包括各类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水体污染事故;二是大气污染事故,各类危害人体健康的气体污染事故;三是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包括放射性固体废物丢弃、被盗、失控;四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事故分级

参照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区实际,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在上述分级的基础上,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态,应充分考虑有效防范和应对的需求,作为特殊环境污染事故提高响应等级并加强情况报告。

.领导组织体系和职责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由区应急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各应急处置联动责任单位、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应急保障相关单位、协助处置的相关单位、事故所在地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参与现场的应急处置。

区环保局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及处置方案的制定,提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2)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和预防工作;

(3)组建应急监测和监察小组参与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布置环境监测方案、排查事故成因,采集和上报污染扩散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4)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事故处置相关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置。

应急联动机制

2.3.1应急联动中心

设在区公安分局的区应急联动中心,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一般以上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2.3.2应急联动单位

环保、民防、消防、卫生、气象、安监、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市政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2.3.3协同联动网络

 建立并加强与驻嘉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在嘉定的部属、市属单位、兄弟区县、毗邻地区的协同应急联动的机制和网络。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专业职能部门应急手段和资源的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及时报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预测、预警 

监测预报

区环保局平时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工作,配备添置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建立监测预报网点、逐步完善监测网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立即报送区应急委。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加强中长期统计、评估、研究和预测能力,为领导决策、指挥提供咨询建议。

信息报告

市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通过110报警电话、区环保应急电话(59994711)、市环保应急电话(12369)等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区政府、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环境污染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处置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在核实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2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

3.2.3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秤、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预警

3.3.1区分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区预警级别拟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2明确接出警规程

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预案和职责与权限,明确报警、接警、出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3采取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涉及地区街镇、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区应急联动中心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一)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三)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五)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六)加强警卫,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对应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本区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即IV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等级汇总表

序号

预警等级

响应等级

性质

表示色

应对情况及类别

1

IV

四级

IV

四级

一般

蓝色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

三级

三级

较重

黄色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

二级

二级

严重

橙色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

I

一级

I

一级

特别

严重

红色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4.1.1 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启动IV级响应。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社区的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街镇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通过区环保应急电话(59994711)、市环保应急电话(12369)、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报告。

(2)区环保局的应急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组织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污染事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3)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应急响应。根据区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建议,启动环境污染事故IV级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4. 1.2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区应急委直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始运作。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社区的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街镇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通过区环保应急电话(59994711)、市环保应急电话(12369)、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报告。

(2)区环保局的应急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响应。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4. 1.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区应急委直接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始运作。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社区的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街镇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通过区环保应急电话(59994711)、市环保应急电话(12369)、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报告。

(2)区环保局的应急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调查处理工作。

(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响应。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先期处置

4.2.1处置基本要求

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委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全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力争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4.2.2组织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统一接受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依托110报警台和区公安分局指挥平台,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区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按照接出警规程,向有关联动单位的指挥(值班)机构通报和下达指令,组织相关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均要建立相应的二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专门处置力量24小时值班备勤。在处置过程中,区应急联动中心应当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有关专家意见,进行综合研判,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掌场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并与有关单位实施信息共享。

4.2.3先期处置的实施

先期处置指挥,由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必要时,可根据预案及有关规定,组织联动单位采取以下现场应急措施

(一)封闭、封锁现场;

(二)交通管制;

(三)强行隔离、强行带离现场;

(四)报请区府同意后,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五)清除障碍物;

(六)进行应急避险;

(七)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2.4相关责任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联动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扩大响应的确定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以及较大、重大、特殊突发环境事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区应急联动中心等应当及时报请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决定,扩大响应范围,决定提高响应等级或报请市应急委批准提高响应等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应急管理工作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2应急处置的实施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研判态势,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接转指挥关系,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能,发布指令,指挥、调度、协调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4.3.3应急处置措施

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迅速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三)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止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四)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须品等安民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4现场组织指挥

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和配合,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区应急委(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现场事态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危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事故所在街镇政府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

(三)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四)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五)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4.3.5相关单位职责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保障。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树立“灾(险)情就是命令”的观念,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坚决、迅速地实施抢险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要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链。

指挥体系

4.4.1指挥部的开设

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需要,由区委、区府或区应急委决定开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位置开设。

4.4.2指挥部的运作

应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区政府分管领导(特殊状况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区应急办、区应急联动中心、责任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按部署或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灾种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专家组有关人员要运用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领导指挥决策参考。

4.4.3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要设在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现场,要部署相应警力,按平时建立的应急处置专门工作证件、标识和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非应急处置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工作部位,以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运作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4.4.4指挥所保障配系

根据本区区域特点和需要,依托区民防指挥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保障配系。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城市防护体系应急指挥保障系统的功能作用,确保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组织指挥。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

信息共享和处理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专用网络与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实现宽带联系,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与区应急联动中心、各街镇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区领导(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随时调用本区应急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同时实行重大信息通报制度,一旦本市发生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要按照平时建立的相互通报、协调渠道,及时与有关区(县)和职能部门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信息,重大情况和信息要迅速相互通报。

新闻发布及媒体管理

发生特大、特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派员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区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应急结束

4.7.1应急解除状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和得到控制,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应急委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调整响应等级或转入正常工作,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必要时可发布终结公告,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7.2组织恢复正常

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区环保局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各镇、街道以及各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根据上海市制定的有关突发灾害事故赔偿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全区救助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区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区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调查与总结

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要写出应急处置综合情况书面材料,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并抄报环境污染事故协调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区相关部门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情况,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建立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保障机制,从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等各个方面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信息与通信保障

开发和建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协调管理全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综合信息,确保共享。

要依托和利用公网,并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救灾现场与指挥部之间、指挥部与上级部门指挥通信畅通。

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网络。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民防队伍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一旦发生全区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嘉定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消防、医救、民防等综合应急处置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各镇、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各类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各类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区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以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应急队伍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交通与治安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应紧急开启水、陆运输方案,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物资和疏散人员;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社会交通设施与装备。事件发生地镇、街道要协助做好交通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必要时驻嘉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维持秩序,疏散群众;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及居委会和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与卫生保障的组织实施;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和“分级救治”的原则,区医疗救护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要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

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本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区经委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中药品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要与其他区县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备费支出。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报警电话等。区民防办及区环保局和区内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各镇、街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开展公民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学校防灾减灾知识教育要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由区环保局、区教育局会同区民防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

 培训

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在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上,要开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以及组织指挥等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根据其性质和需要开设相应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进行岗前专项培训和定期常规培训。区民防办设立民众防护教育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演练

全区每年组织1~2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演练,由区应急办、区民防办、联动中心、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各镇、街道和社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或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监督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区应急委,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部门、各镇、街道,就预案拟订、民众宣传、队伍训练、保障准备、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订明确的奖惩方法,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考核体系。

附则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审定。

预案修订与完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由区应急委每年召集应急联动单位召开协调会,总结上一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征求联动单位意见,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下列信息应每年进行更新: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应急领导与指挥人员名录、应急救援处置专业队伍、应急救援处置专家库、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储备信息、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情况表等。

预案管理

区应急联动中心、相关委办局和责任部门或单位,各镇、街道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