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47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主题分类: 环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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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空气 重污染专项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嘉环局〔2019〕3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空气

重污染专项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

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空气重污染

专项应急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府发〔2018〕35号)的要求,结合区环保局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污染防治科科长担任副组长,污染防治科、区环境监察支队、区环境监测站、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等部门组成区环保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局工作组”)。

(二)工作职责

1.污染防治科:为本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工作,履行协调推进职责。负责收集和传达本区空气重污染相关信息。

2.区环境监察支队、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大气污染源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3.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负责对大气污染源异常排放情况开展监测。

二、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之间且可能出现短时重污染;

2.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或者未来持续两天及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4.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00。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在接到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指令后,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通知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责任部门:污染防治科)

(二)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配合区经委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石化、钢铁、化工、水泥、造船、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责任部门:污染防治科)

(2)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检查,确保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

(3)配合区农委开展巡查工作,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4)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巡查工作,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2.Ⅲ级响应措施

(1)配合区经委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石化、钢铁、化工、水泥、造船、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污染防治科)

(2)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检查,确保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

(3)配合区农委开展巡查工作,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4)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巡查工作,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3.Ⅱ级响应措施

(1)配合区经委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石化、钢铁、化工、水泥、造船、印刷、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污染防治科)

(2)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检查,确保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

(3)配合区农委开展巡查工作,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4)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巡查工作,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4.Ⅰ级响应措施

(1)配合区经委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石化、钢铁、化工、水泥、造船、印刷、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及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污染防治科)

(2)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检查,确保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区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

(3)会同公安嘉定分局在市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整治。(责任部门:区环境监测站)

(4)配合区农委开展巡查工作,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5)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巡查工作,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环境监察支队)

(三)信息上报

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要及时整理预警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并报污染防治科,污染防治科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区工作组。(责任部门:各部门)

(四)应急终止

接到区工作组应急终止指令后,通知各部门解除应急响应。(责任部门:污染防治科)

四、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建立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系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